2011年3月4日

我老了...打完這篇文竟然虛脫



主旨:有關 世界第六洲公(X)公園用地徵收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3月1日○○○字第1000ABCDE號函。

二、有關公(X)用地徵收部分業務,於99年某月某日,原天龍國對岸政府同意補助公(X)用地取得之總金額三分之二價款,公所方與某段某號地主簽約,於99年、100年、101年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分三期給付土地價款方式協議取得,其他N筆地號之地主尚未同意簽約,合先敘明。

三、於去年大家都知道哪一日五都改制後,依「有頭髮的區公所區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原屬本所之公園用地徵收業務職權已移撥 貴局。

四、由於土地協議價購與用地徵收係屬行政公法人對私人行使公權力之事務,案涉人民重大權益;且適逢紅色會站的輪胎市長當選的地方政府改制初期,更應妥善辦理,倘 貴局考量地域特性、行政效率等因素,欲交付本所辦理前開事項,建請 貴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與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就委託事項具體列舉、明確規定,以釐清未來行政執行責任之歸屬。


PS
行政程序法§15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地方制度法§2-3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翻譯:

沒有雞毛怎麼當令箭?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